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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选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思考
  2010年01月07日   点击数:87   来源:新华廉政/中国监察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项新制度,目前已成为我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制度形式之一。随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影响的不断加深,强化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力度,已经成为当前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丰富纪检监察工作内容、保证公开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题中之义和应有内容。

    当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监督工作已经在保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平、公正、公开,提升公选公信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足。

    从监督立法来看,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中的监督环节并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参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一般性规范文件进行,缺乏针对性。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产生的新事物,尚没有文件针对其监督环节做出专门规定,相关部门主要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但是相对于荐举委任制和选任制等传统的干部选拔任用形式,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具有环节较多、用时较长、涉及面广、过程复杂等新特点,仅仅参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尚不能满足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要求。

    从监督主体来看,目前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重内部监督而轻外部监督,重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监督而轻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目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过程中尚没有规定严格意义上的监督主体。虽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提出要加强公开选拔中的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但这种弹性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公选工作中,组织部门扮演着组织公开选拔工作与监督的双重角色,而这种自体监督很难真正起到实际效果。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同级纪委引入公开选拔工作中,试图加强对公选工作的监督,但由于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在干部监督权限上划分不明,导致这种监督发挥的作用有限。还有一些地方在公选工作中也吸收了人大、政协乃至群众参与,但主要体现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等环节中,监督实效不容乐观。

    从监督实施过程来看,目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重考中监督而轻考前监督和考后监督。当前,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中的监督主要停留在考试环节和任命环节,对于职位提出、选拔标准确定以及资格审查等考前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组织考察、试用、任命及任命后的监督远远不够。而这几个环节恰恰是目前科学化程度较低、暗箱操作较为严重的部分。例如变通公布内容,把“自己人”圈进公开选拔的范围之内;变通操作顺序,使“自己人”符合公开选拔的条件;变通考核方式,保证“自己人”被录用等。事实上,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包含发布公告、报名、审查、笔试、面试、测评、考察、试用、任命等多个环节,时间更长,流程更多,过程性特征更加明显,这就使公选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呈现出动态性特征。因此,对公选工作的监督也必须体现动态性和全过程性。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在面试、测评和考察等环节不断引进现代化的人才测评和选拔技术,这一方面极大地提升了公开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另一方面也导致公开选拔过程中的违纪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发现的难度更高,这也对公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建议

    制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尽快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一般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的流程和内容,制定规范性文件,需包括以下内容: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依据、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等作出规定;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作出规定,厘清党委(党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用人单位、人大、政协以及群众等不同主体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监督流程等作出详细规定。这不仅是发展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构建党委领导,纪委牵头,人大、政协参与的监督领导体制,以及专职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体制既是明确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权限划分的必要举措,也是推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首先,明确由党委主要负责决定任用环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资格审查、考试和考察环节,用人单位负责职位提供、条件限定和试用环节,纪检部门负责监督环节;其次,准确界定组织部门对干部的一般性监督权限与公开选拔过程中监督权限的区别,改变目前公开选拔工作由组织部门予以组织实施和监督的格局,由纪检部门专司监督检查工作;再次,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机构下设纪律检查工作小组,由同级纪委负责领导,吸纳人大、政协以及群众参与其中,对公开选拔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在强化纪检部门专职监督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群众监督,扩大群众以及普通党员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的范围;通过舆论监督,增加公开选拔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形成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构建考前监督、考中监督以及考后监督三位一体的全程监督体系。加强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在加强考中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考前监督和考后监督的政策制定和操作实施细节的严格规范。考前监督要以确保信息公开为重点,对于公开选拔的章程、实施办法、实施主体、参与机关、考官结构、资格审核细节等进行公开,杜绝暗箱操作和随意变通。考中监督要以严格评定为重点,制定严格的考试纪律,对主考人员、应聘人员以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做出明确规定;规范选拔程序,层层把关,逐步实施;公布监督举报联系方式,使各个环节都处于严格监督之中。任后监督要以跟踪考察为重点,对于通过公开选拔录用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其试用期间的考察工作,对其工作能力、廉洁自律和工作作风等进行审查评估,同时要强化对试用期干部“8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

    构建基于公开选拔工作全程记录法的问责机制。构建基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问责机制,是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首先,通过试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监督工作全程记录法,对报名、审查、笔试、面试、测评、考察、试用、任命等程序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使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做到有据可查;其次,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据有关记录结果认定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对于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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